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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告

                       京安监发〔2009〕142号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目的
   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不断掌握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完善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继续教育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四、继续教育时间
   从2009年9月1日开始至2009年11月30日,注册安全工程师完成2009年度继续教育学时(16学时或24学时)。
   五、继续教育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正在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也可选择本市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记录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2008年4月15日之前,已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继续教育记录填满后,由各单位重新核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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