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09〕9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精神,现将《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