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日,门头沟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09年底到期关闭的3家矿山企业负责人,召开了门头沟区非煤矿山关闭工作会。 会上,区安全监管局领导传达了《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第2号通告》和《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煤固体矿山的批复》(门政函【2010】14号)的精神,组织再次学习了《门头沟区非煤固体矿山关闭办法》,并将有关文件发放的参会人员。 会议强调,各关闭企业要按照通告要求,60日内拆除机器设备、清理场存料、拆除矿区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达到关闭标准;各有关部门、镇要立即启动关闭程序,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切断供电电源,设置关闭标志。通告期满后,将进行联合验收,确保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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