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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劳动监察局综述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2月10日      稿件来源: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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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任务和范围
  
  荷兰劳动监察局的核心任务是依法监管生产条件、劳动时间、移民雇工和最低工资等事项
  
  2004年2月1日,劳动监察局雇佣了833名全职雇员,其中有452名全职监察员(325名作业场所监察员和127名合法用工的监察员)。在随后的几年间,合法用工的监察员数量增长比较迅速。
  
  这些监察员需要监管700万名工人和55万个企业。
  
  二、监察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荷兰,劳动监察局隶属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SZW),劳动监察服务覆盖全国。劳动监察局不受地方和地区政府、社会伙伴(注1)和社会安全协会的管理,虽然劳动监察局与它们合作得非常密切。
  
  三、覆盖不同的商业领域
   
  动监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作环境法》、《工时法》、《外国劳工法》和《最低工时法》。这几部法律几乎覆盖了荷兰所有的公共和私有领域,比如贸易、健康护理、教育、警察和监狱服务、武装部队。监狱服务和武装部队等领域,战时会遵循一些特殊的规章。
   
  矿山和天然气勘探的监察部门是国家矿山监察局。石油开采、天然气和盐的劳动监察部门是国家经济事务部。
   
  《工作环境法》并不适用于个体户,除非出现的问题在《职业安全健康法》中被明确的提到,比如使用石棉等。
    
  四、在劳动监察链条中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劳动监察局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对作业条件等问题进行执法。与海关和食品货物局合作对进口设备进行欧盟安全条件符合性检查;与食品货物局合作对公司进行禁止吸烟政策的监察;与环境卫生监察、公共秩序和安全监察局合作对重大危险源控制和事故管理进行监察;与交通和公共工作监察局合作依照工作时间规章监管铁路、公路、海运、航运、托运的驾驶时间和工作条件等事项;与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监察总局共同监察渔业生产条件。
   
  地方消防队对火灾安全监察负有首要责任,劳动监察局负责检查一些特殊产品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消防规章。

  注:社会伙伴:可以提供建议和咨询的社会组织,在欧洲一般来讲是指欧洲工会联盟(ETUC)、欧共体工业联合会 (UNICE)欧洲公有企业中心(CEEP) 3大组织。

  
  荷兰劳动监察局的责任和机构
  
  一、责任
  

  (一)安全和健康方面
   
  劳动监察局依照《作业环境法》和一些衍生法,以及其它比如《杀虫剂法》、《消费者产品法》的《机械设备令》和《核能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作业条件进行监管。
   
  (二)其他方面
   
  除了依法监管作业条件外,劳动监察局仍然依照《外国劳工法》、《工时法》、《最低工资法》等法律监察用工、工时、报酬等事项。
   
  劳动监察局还需要实施现场监察。
  
  二、组织机构
   
  劳动监察员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总监察专员领导。劳动监察局的领导是管理总监。总监下设7个监察室,分别是5个职业与健康安全监察室(建筑监察室、工业监察室、商业服务监察室、公共服务监察室和农业监察室),重大危险源控制室,劳动力市场欺诈监察室。劳动力市场欺诈监察室主要负责合法雇工,以及综合协调其他几个监察室的监察职能。总监可以依靠团体政策部,他还能直接领导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关于劳动监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监察室标准的组织机构为:监察室主任管理战略主管和监察员主管。战略主管管理两名国家级项目经理。监察员主管管理5-6名团队长。每名团队长管理10-20名监察员。只有1-2个较小的劳动监察局没有采用这种标准的机构设置。
   
  监察员理事会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中央理事会分为5个团队长组成的中央专家部(每名团队长管理5-6名专家)、管理处罚部、信息服务部、人力发展部(2名团队长管理大约6名员工)。
   
  除了劳动监察局外,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还有一些针对工作条件、劳动力市场和工业关系的政策理事会,其中有2个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政策理事会,分别是安全与健康理事会和安全、健康、福利、旷工理事会,这两个理事会在2003年共雇员235人

  荷兰劳动监察的技术支持
  
  一、中央专家团
   
  职业安全健康专家和项目经理在劳动监察局内由中央专家团负责管理。中央专家团在2004年1月1日,共雇佣了32名专家。中央专家团分为工作现场组、工业卫生组(包括物理和化学方面)、工作组织和工业专家组、综合安全组、化学安全和烟火组、职业健康组。
   
  劳动监察局没有自己独立的实验室,一般来说监察员和专家并不需要通过模拟作业场所来进行采集和分析数据,如果需要,他们便会要求企业独立完成实验,并上交实验报告;如果依法必须完成的实验,劳动监察局会委托专业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完成。
    
  二、外部支持

   
  劳动监察局科研方面的预算有明确的使用范围,范围包括监察方法、监察方法的效果、重大危险源以及其他依法监察领域的评估方法。
   
  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管理工作环境的改良、与社会伙伴合作等相关领域的概算。
   
  荷兰工作环境应用科学研究组织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工作环境方面的研究。
   
  在荷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所有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员工负责或亲自从事职业安全健康认证方面的工作,劳动监察局会为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提供专家支持。

  荷兰劳动监察员的权利
   
  在荷兰,所有的劳动监察员均有司法部颁发的"特别调查权利证书",从而劳动监察员被赋予了以下权利:
   
  1.查看所需资料的权利。
  2.询问所需问题的权利。
  3.拘留公民的权利。
  4.封存资料或者设备的权利。
  5.发送警告和整改指令书的权利。
  6.停工的权利。
  7.没收和暂时保管物品的权利。
  8.处罚的权利。
  9.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共检控服务机构报告的权利。
  
  监察员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监察的时候,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普通违法处罚。检查确认后,进行现场监测和发布行政通报、必要时责令停工。如果违法行为四年内重复发生,监察员将立即责令企业停工、发布行政通报。
   
  第二种:大额罚款处罚。检查确认后,应责令停工、进行现场监测和发布处罚通报。如果违法行为四年内重复发生,监察员将立即责令企业停工、发布行政通报。
   
  第三种:直接处罚。检查确认后,发布处罚通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测。监察员可以适当增加处罚力度并发布行政通报。
   
  第四种:其他罚款处罚。确认后,进行现场监测、发布处罚通报。监察员可以适当增加处罚力度并发布行政通报。(曲华锋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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