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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1月20日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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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北京市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并将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2009年元旦春节

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指导,以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为主线,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许可程序、条件、标准进行审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认真贯彻“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发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全部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全部佩带统一的“从业人员上岗证”上岗作业。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全部满足规定的安全条件,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全部悬挂经营许可证、标志标识牌、“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等,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许可销售时间和许可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全部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

三、工作职责和组织领导

(一)工作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许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组织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监督、指导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2.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许可权限划分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许可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对本区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全部持证上岗。诚实守信、守法经营,采购和配送销售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自觉建立和维护本市烟花爆竹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销售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许可销售时间和许可地点从事销售活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市的烟花爆竹安全保障措施,每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检查2次,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负责零售场所的看护,健全购销档案,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二)组织领导。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危化处。

2.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分工负责。

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企业总负责人和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人,统一标准,分工负责,认真实施。

四、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元旦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货源准备阶段。完成时间:2008年11月30日前。

(一)动员部署。

2008年11月底前,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召开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动员部署会,对2009年元旦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货源准备。

2008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全部完成产品采购供应方案及补货应急方案;组织力量对库存产品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和整理;对过期产品和存在问题的产品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理;严格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实施行政许可阶段。完成时间: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2008年11月2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完成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各区县的布点规划情况、零售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审查时间等要在本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以方便零售经营者申请。

2008年12月25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分阶段完成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008年12月20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对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批发仓库改、扩建的审查验收工作。

2008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完成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审批工作。

第三阶段,安全教育和准备销售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

2009年1月3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完成对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009年1月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工作会,对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监护人员配备、销售安全、应急预案、销售品种规格等提出明确要求。

2009年1月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各批发企业完成科学合理的产品配送服务方案。

2009年1月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采取产品展示会和订货会的形式,向零售经营者展示配送供应的烟花爆竹,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产品配送供应协议。

2009年1月10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零售网点对经批准的零售场所进行清理,使用零售棚存放销售的网点要将零售棚全部搭建完毕。

第四阶段,产品配送和销售阶段。完成时间:2009年1月10日(腊月十五)至2月9日(正月十五)。

2009年1月10日,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网点开始配送运输烟花爆竹。1月18日(腊月二十三)前,各批发企业要完成各零售网点的第一轮产品配送。对五环路以外零售网点的产品配送,要结合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时间进行。

2009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至2月9日(正月十五)为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五环路以外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时间销售。

第五阶段,产品回收阶段。完成时间:2009年2月10日(正月十六)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二)。

2009年2月10日(正月十六)至16日(正月二十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时全部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并落实统一储存的管理措施。

2009年2月17日(正月二十三)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烟花爆竹零售棚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五、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行政许可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和期限,认真对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进行许可审查,许可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许可工作不得收费。

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既要结合方便购买、保障安全的需要,也要结合本区县行政区域规划和街道、乡(镇)、行政村规划设置,既要确保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和数量合理,又要确保每个零售网点布点符合统一规划的要求。

零售网点的许可审查工作,要优先审查大型连锁企业提出的连锁商业网点、批发企业推荐的直销网点、街道和乡(镇)推荐的零售网点申请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零售申请者。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管理要规范化、标准化。

零售网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应急包等安全设施,并在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标志标识牌。零售网点的存放区和销售区要进行隔离,不得超量存放产品。每个网点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负责网点的看护和网点周边的巡查。不得在零售网点住宿,零售网点及其50米范围内不得使用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申请在相对空旷的场所搭建统一规范的零售棚从事经营活动。零售棚应使用防火材料制成,安全稳定,“人”字形屋架,红色屋顶、蓝色墙面。零售棚墙面可适当张贴警示用语、提示性公益广告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零售网点或周边张贴商业广告。

零售网点必须采购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供应的产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并对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看护。

(三)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正规化。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对本辖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零售网点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克服走过场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一是要在本区县实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二是要在本区县组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每人参加培训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人每次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三是要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教材》免费发放到每个零售网点。四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烟花爆竹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法、安全管理要求及守法经营规则等。五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得收费,相关费用由各区县自行解决。培训教材和光盘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给各零售网点。六是经过教育培训,要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零售网点的本质安全。

(四)监督检查要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市、区县烟花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的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要做到严格标准,要切实达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目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全部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不得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储存和超量储存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资格证情况、备货情况和所有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督促批发企业再次组织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在岗值守,每天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检查2次,并做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看护人员不得在店(棚)内住宿。各零售网点要遵守诚实守信、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要保证销售价格合理、安全可靠和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

从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24时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重点监督检查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是否全部停止销售活动,五环路以外销售期限届满的零售网点是否按照许可时限停止销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并对各区县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在除夕至正月十五重点时段,市局将组织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进行执法检查。

(五)信息报送工作要制度化。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上报本区县安全检查、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行政处罚、许可证吊销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措施工作信息。具体时间和内容如下:

1、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每周五报本区县零售网点许可情况。

2、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每周五报本区县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准备销售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2009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每天16时前报本区县烟花爆竹配送运输工作情况。

4、2009年1月19日至2月9日,每天16时前报开展安全检查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本区县零售网点的当天销售情况和累计销售情况。

5、2009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每天16时前报未销售产品回收储存情况、零售棚拆除清理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分析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于2009年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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