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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职责及救援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08月20日      稿件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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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5、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由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9、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10、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1、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2、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14、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5、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6、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0)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11)依职权负责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查处。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负责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受理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的报告。
13、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4、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5、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6、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7、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11)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1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5)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6)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17)《条例》法律责任中,对触犯刑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检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6、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6)依职权负责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查处。
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的统一公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五、铁路、民航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六、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5)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6)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7)依职权负责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查处。
七、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邮政部门职责:
1、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以及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伤亡、设备设施损害、环境污染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下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设立北京市危险化学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安监、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电信、气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
第六条  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训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通报。
(二)公安消防、交巡警、治安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三)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四)卫生部门负责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事故单位,按照相关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方案执行。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六)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七)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领导和协调各部门或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下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三)组织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五)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县安监部门备案。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三)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事故后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专家的聘用和工作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组织兼职事故应急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按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第三章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报警时讲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发生事故地点、报警人姓名等。在报警的同时,事故现场周围应没置警戒,并迅速通知下风向人群疏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为119。
第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环保部门视情况组织检测队伍赶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或事故范围跨区域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救援。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四章经费(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八条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九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因危险化学晶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权责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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