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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09月24日      稿件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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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我市将开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换证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换证准备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二、准备办理延期申请的企业,要认真总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情况,写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提交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 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
    (七) 生产范围、生产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发生变化情况。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根据企业的《总结报告》和日常安全监管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意见书》,并于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和装订申请材料。
    四、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要求,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应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七、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审批和监督管理。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决定批准延期的,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延期。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责令其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意见书》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文件下载”栏下载。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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