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邮箱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详细信息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2月01日      稿件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科研及推广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术装字[20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科研项目的申报、推荐、计划编制、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验收与鉴定、成果登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安全生产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项目和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向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申报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和首都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在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对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科技有带动性,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和近期发展目标,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实践中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针对性的要求。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本办法对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在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果奖励。直接申报相关部门且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科研项目,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备案。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开展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
  
  三、具有开展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科研设备。
  
  四、具有保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五、具有保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七条  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申报书》或《北京市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经本单位同意或授权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视课题所涉及的技术领域,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小组(包括社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技术论证。
  
  第九条  通过评审或可行性技术论证的科技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安全生产应用软学科研项目合同书》后即为正式立项。
  
  第十条  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核准的向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市科委编报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须按相应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经专家论证评估,填报有关表格和文件。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经费使用范围和计划进度,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因客观情况确须修改的,须经各方研究一致决定。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前申请项目的撤销或调整。
  
  第十三条  对本市各单位承担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的科研项目,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如下:

  (一)对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批准单位通报。

  (二)按科研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四)承办项目批准单位委托的事宜。
  
  第十四条  对与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签订的科研项目,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论证审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及划拨经费。

  (二)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对合同执行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按合同书要求,确认合同完成。

  (五)指导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负有以下责任: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和自筹经费按期到位。

  (二)对确定密级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中关于实施阶段保密、管理阶段保密的有关规定。

  (三)按计划进度每半年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四)编写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五)对列入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的科研项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十一月底前,本市各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本单位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科研项目完成后,须按《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经费使用结算表》要求一式三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结题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通过结题审查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科技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方可进行验收或鉴定。
  
  第十九条  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的
  
  科研项目完成后,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后的项目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上级管理部门。完成曰期以上级管理部门签发确认书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加强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对科研项目推广应用效益证明文件的查证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能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提供的效益预测及措施保证,组织有关单位对研究成果的使用及推广应用、培训情况和效益做充分的查证,并将推广应用效益情况做为项目验收(鉴定)及申报奖励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单位及课题组应积极主动做好对研究成果的效益查证工作。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或课题)的验收或鉴定(评审)申请。计划外的重大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申请文件须报送数据软盘以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各3份。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在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只限于项目合同书所指定的范围内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完成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自筹经费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止或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对经费做出结算报告,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3560916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中环广场B座14、16-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