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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2月01日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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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以下简称安全成果奖),授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报的,且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发明,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三等奖不超过l0项。
  
  第四条  获得安全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科技部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安全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成果奖的奖励经费由安全生产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立安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委员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安全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评审办公室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九条  安全成果奖奖励范围:

  (一)已完成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工程应用以及安全管理软科学研究等);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

  (三)应用于安全生产业务实践一年以上,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没有争议的。
  
  第十条  安全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成果。

  (二)技术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技术推广与创新类: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创新性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通过推广和产业化,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条件:

  (一)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

  (三)技术开发类和技术推广与创新类成果须在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验收、评议或取得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类成果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标准,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有关部门进行评价的软科学成果等,并在推动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奖励的项目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成果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国务院国资产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设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每项安全成果奖候选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推荐,实行限额。申报一等奖不超过8人、4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6人、3单位;三等奖不超过4人、2个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安全成果奖

  (一)安全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二)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四)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五)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第十五条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评奖标准:主要从学术水平、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效果、创造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候选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和产品进行改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如在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成果实用性强,可在同行业或多领域中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理论、观点正确,有独到见解,数据来源可靠,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显著的作用和影响,或在本系统刊物发表,成果采用率高,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理论、观点正确,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理论、观点正确,被本部门采用,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获奖项目,同时可以申报其它社会科学奖励。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申报、推荐安全成果一等奖的成果,评审组将进行实地考察。在评审会上,被评项目应派l—2名技术负责人到会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评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依奖励等级进行三次投票产生评奖结果。获得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超过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含)票数。
  
  第二十二条  安全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推荐安全成果奖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办公室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应适时将评审结果向外公布。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成果奖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曰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送评审会,集体讨论后由评审办公室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奖励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安全成果奖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获奖人数限额:一等奖最多不超过8人;二等奖最多不超过6人;三等奖最多不超过4人。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安全成果奖的证明材料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立功、晋升考核的依据之一。获奖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对获得安全成果奖的项目组织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部级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维护其评审的严肃性。剽窃、侵犯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等,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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