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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2月01日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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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科研档案是指在安全生产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科研档案工作是安全生产科研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科研档案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干部,负责本单位及其分管领域单位的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报奖、以及推广应用等阶段科研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归档范围

  凡在国家、省部等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列入本单位科研计划的自选项目和已研制成功,拟申请鉴定的科研项目均应纳入科研档案的管理范围,具体归档范围如下: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课题建议方案等)、技术方案论证材料、科研立项查新报告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书(合作协作书、保密责任书)等。

  二、科研实施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实验记录、报告,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年度进展报告等。

  三、科研结题及鉴定验收阶段:科研项目总结报告,经费结算报告,科研技术报告,技术测试报告、应用报告,论文、专著、软科学成果材料,产品或设备照片、成果查新报告、资料审查报告等。

  四、成果申报和奖励阶段:成果鉴定证书,报奖申报书和相关材料、审批材料,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计划申报书,计划项目证书,执行情况报告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及管理性文件、总结报告,未列入推广计划自行推广的技术转让合同书,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等。

  六、申请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等。

  七、科技成果推广合同书(任务书)等。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需要归档保管的技术及管理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归档要求

  一、科研档案实行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即在一项科研项目完成或某部分工作结束后,应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相应的科研档案整理工作,以保证科研档案符合国家相关的归档要求。

  二、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项工作,应由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因故撤销或更换人员时,应将科研档案向新接手课题组负责人移交,以保证科研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科研项目在申请成果鉴定验收前,课题组应通过科研档案审查验收。对不符合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将不予办理鉴定验收申请,同时也将按照市科委和市档案局的要求不予申报科技奖励。

  四、科研档案在鉴定、验收、报批等相关程序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项目科研档案向负责档案的人员移交。

  五、有关单位应确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科研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科研档案,将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不能进行后一阶段的科研活动。

  第六条  保管期限

  国家级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省部级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其他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

  第七条  组卷要求

  一、科研档案在组卷时,应按科研准备阶段,科研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报奖阶段和推广应用阶段等五个阶段分别立卷。其中,中、小型科研项目,每一阶段材料较少时,可将相邻若干阶段材料合并组卷,或将一个项目科研材料组成一卷。

  二、科研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时,应按本实施办第四条所列范围顺序排列。案卷内既有图样(图片),又有文字材料的,一般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图片)材料在后。

  三、科研档案归档文件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主要由科研课题组收集立卷归档。其中由上级机关形成和审批的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应按立卷分工将原件归档,科研课题组科研档案中保存重复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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