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安全督导员管理和工作要求
为认真落实《关于我市小煤矿驻矿安全督导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办发[2008]50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煤矿安全督导员工作,日前,我局(分局)组织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我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到陕西省咸阳市进行学习考察,认真研究、深入思考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学习考察报告。 在8月27日我局召开的煤矿安全工作专题会上,家明局长听取了考察情况的汇报,对考察提出的工作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对煤矿安全督导员进一步规范管理,督导员要经过全市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合格后经区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持证上岗。督导员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煤矿安全督导员工作日志》和《煤矿安全督导员安全检查意见书》,工作日志要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它是对督导员是否到现场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督方式;督导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当场责令整改或以意见书的形式向矿长提出整改意见,一式四联,经矿长签字,督导员复查验收后,分别报乡镇、区主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督导员下井检查时穿戴明显标志的服装和帽斗,对现场作业人员产生警示作用并服从安全检查。 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督导员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现阶段要达到以下几个方面效果: 1、能够强化和延深两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弥补井下一线缺乏有效监管的不足。能够实现对煤矿监督检查不间断,使政府和煤矿之间信息更畅通,衔接更流畅,指令更有效,效果更显著。 2、起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作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督导员不仅要查井下的隐患同时更要检查矿长能否尽职尽责抓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立即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3、能够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落实市、区、乡镇提出的监管意见。 4、能够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政策方针,发挥宣传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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